本报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张莹)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今天在此间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说,2008年,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车主有效投诉2933起,并开展20多次缺陷调查,这些调查最终促使企业实施9次召回行动。由缺陷调查而引发的召回车辆数量达43万辆,占2008年我国召回车辆总数的80%。
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底,我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多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8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55次。其中2008年召回47次,涉及国产车19次486592辆,进口车28次52028辆,共召回53万余辆。
孙波还透露,在对货车进行实际研究后,质检总局今年将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2004年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自2006年8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
据介绍,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力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目前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