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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3月20日 星期五

    大力开展街头救助

    作者:安远 《光明日报》( 2009年03月20日 11版)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并要求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街头救助办法,提高街头救助的主动性,实现街头救助经常化。 

        民政部要求,要全面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关单位要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机构接受救助的,提供饮食、衣被等救助。在流浪乞讨人员较集中的区域设立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在主干道、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以及侵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害乞讨行为。 

        同时,要着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医疗、返乡、安置、帮扶等救助工作。及时提供安全卫生的食物和住处,做好查询、安抚、劝导等工作,对老弱病残和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照。坚持“权利优先”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跨省接送安全有序。加强与三无供养、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劳动保障、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安置工作。定期回访返乡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教育帮扶,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此外,民政部还鼓励、支持、培育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提出既可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也可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参与救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格化”。注重志愿者、社工队伍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资源为受助人员服务。 

        对于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民政部提出了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国2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2年,5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5年,90%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管理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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