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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最高法院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不能简单地拿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作样板盲目复制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光明日报》( 2008年12月15日 09版)

        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强化国情意识,确保坚持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

        奚晓明强调: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一要按照国情适用法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模式,简单地从某种理想的模式出发,简单地引用某些概念术语,用西方国家的话语权来衡量和评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不能简单地拿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作标准和样板,进行盲目的‘临摹’和‘复制’。”

        “二要按照国情确定和把握司法保护水平。”奚晓明指出,我们不能以简单抽象的知识产权标准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确定合理的保护水平。

        他同时表示要按照国情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审判理论和加强队伍建设。

        奚晓明说“在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之下,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更加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

        本报记者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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