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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5月14日 星期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当其时

    ——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

    作者:张玉玲 《光明日报》( 2008年05月14日 09版)

        记者:你认为现在推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何背景?

        石楠:我常用三句话来总结当前的遗产保护状况:破坏触目惊心。遗产岌岌可危。在急功近利和无知的推动下,破坏性建设和建设性破坏齐头并进,许多遗产到了濒危的边缘,亮起了红灯。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再不下决心及时保护,我们这一代人将成为千古罪人,再也无机会挽救回那些珍贵的遗产,将愧对子孙。所以,现在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逢其时,有利于依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保护。

        记者:此次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哪些新的内容?

        石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基础性法规,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第一次从国家法规层面明确了几个体系:一是明确了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遗产保护体系,一改过去只有历史名城的提法,城乡一体化,加入名镇名村,用城乡统筹的概念保护历史遗产。二是保护的内容更加清晰,除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外,还有两个层次的保护,一层是历史文化街区,另一层是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把保护的范围从点扩大到了面,而且更重要是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有区别、有重点地做好工作。

        三是确立了历史遗产保护的工作体系,从申报、审批、规划到实施都有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了责任体系,政府、开发商、社会大众等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明确。四是解决了法律关系的衔接,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城乡规划法》和《文化保护法》结合起来了。

        记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保护的理念上还有哪些突破?

        石楠:条例强调保护工作中政府、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有责任,要建立起利益沟通和协调合作机制。比如过去只重视规划的编制,对规划的实施落实没有足够的重视;只重视建筑本身的保护,而没有从社会学、文化学角度研究建筑所承载的文化应该怎样保护。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政府和市场之间缺乏沟通。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把各方的利益协调起来才能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是个认识上的进步和理念上的突破。

        从过去的保护经验上看,仅有政府和专家的保护还不够,必须要有公众的参与,才能实现遗产的保护。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用公示的方法、采用听证的方法等等,这些公众参与的理念很超前,也是未来加强保护的指针。

        本报记者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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