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虎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旨在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补齐我国经济发展短板的重要举措。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的发展乡村产业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支点,而要发展乡村产业,必须吸引资本(企业)和人才等要素从城市向农村回流。因此,农地流转制度创新或可成为撬动乡村产业发展和城市先进生产要素回流的重要制度杠杆。
由广西师范大学张海丰副教授撰写的《广西乡村振兴战略与实践·经济卷》一书,立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发展实际和具体区情,作者提出,广西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大胆先试先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和政策实践,努力走出一条独特的乡村振兴之路,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本书对各级地方政府如何提高推动制度变迁的能力,在巩固现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之于乡村振兴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广西乡村振兴的产业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逻辑,广西应该走一条什么样的乡村振兴道路等关键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给出了尝试性的解答。
作者在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广西大部分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相对滞后,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薄弱,鲜有企业愿意到农村投资。也正因为市场化程度较低,土地转出方——农户在与承租方——企业进行合约谈判时没有太多的选择,主导农地流转合约签订的一般都是企业。这种由于市场权力不对等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等现象较为普遍,后发地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如何协调这一矛盾?作者的这一研究发现值得学术界进一步关注。
第一,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质,会导致一些企业试图通过影响县一级地方政府来谋取农地流转的利益,而仅仅依靠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很难对企业和地方政府施加约束的。因此,应对由于制度供给不足、组织失灵和权力不对等所导致的市场缺陷,在实施乡村振兴过程中,特别是后发地区的省级政府(市级)应该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各类产权交易机构,为农地流转和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土地流转的收益除了能够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之外,还必须考虑诸如就业、子女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等因素。比如,土地流转可以与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挂钩;也可以通过创新流转方式,比如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这样可以解决农民持续性收入问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合约应尽可能的完整且具有前瞻性。一份清晰、完整的农地流转合约对农民和企业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也能制约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特别是要维护好弱势农民的利益,为农民获得平等的市场交易权利提供制度支持。
第三,乡村振兴的关键是因地制宜的发展乡村产业,而后发地区发展乡村产业不仅面临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硬约束,也面临产业选择同质化和底部竞争的发展陷阱。如何突破这些产业发展的障碍?我们有必要跳出主流经济学基于静态比较优势的发展观,从演化发展经济学的视角思考后发地区的乡村产业选择和产业发展路径问题,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本书以农地流转制度为切入点,指出了制度创新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从演化发展经济学的视角探寻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路径, 努力探索广西农地流转机制创新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对广西乃至我国其他后发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