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铭鉴《身份证上的文字缺陷》(咬文嚼字2018第5期)指二代身份证存在三大“文字缺陷”:一是“‘居民’和‘公民’并用”,二是“‘出生日期’误为‘出生’”,三是长期有效表述为“×年×月×日—长期”。窃以为此三项指摘难以服人,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身份证上的“居民身份证”和“公民身份号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严谨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二,“出生:×年×月×日”,此类表述符合习惯。以刊发郝文的《咬文嚼字》为例,每期醒目位置刊出的责任机构和编辑人员名单中,“主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主管”不作“主管单位”;“通联”同“主编”“编辑”等项并列,也不作“通联人员”。
第三,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证件有效期表述为“XXXX.XX.XX–长期”,短线前是发证时间,横线后因无须给出具体时间而标注“长期”。基本形式规范(与非长期居民身份证格式一致),具体处理灵活,并无任何不妥。
还有一点提请注意:居民身份证用来证明的是“公民的身份”(见《居民身份证法》),而非郝文所理解的伴随国籍而自然拥有的“公民身份”。这么说吧,身份证通常用来证明“我是我”,而并非证明自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江西省南昌市 魏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