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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如何破解政府购买服务的五大困惑

    徐云峰 《 中华读书报 》( 2018年02月14日   17 版)

        在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复杂的今天,单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把建什么、怎么建向社会组织转移。从传统由机关对项目的一整套自筹、自设、自建、招标、研发、自营、自训、自用、自评到整体交给公司,只要结果并直接对结果评价,各级机关大幅剥离与政务无关的工作,职能重心转为简单的“受益者”和“监督者”。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从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政府不断推进购买服务的工作,拓宽购买服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经过国内几年的试行试用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一些接触政府行业信息化较早、研究较深的公司在服务政务项目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的业务经验和数据资源。由于在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在体制和机制上的灵活性,研发公司更容易产生先进的理念和思维方法,拥有更快的响应速度,可以为各级机关在极大的节省时间、资金、人力的前提下,提供更全面、及时、有效的服务。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各级机关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和探索阶段,存在缺乏政策支持、提供服务组织发展不充分、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由于政府购买服务自身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导致了实施过程中服务需求、服务标准、服务合同与履约合同过程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关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

     

        在传统模式下,各级机关开展项目建设通常是自己“大包大揽”、直接“操刀”。但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政府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容易导致工作过重、疲于应对,从而造成服务低效和资源浪费。尤其在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复杂的今天,单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把建什么、怎么建向社会组织转移。从传统由机关对项目的一整套自筹、自设、自建、招标、研发、自营、自训、自用、自评到整体交给公司,只要结果并直接对结果评价,各级机关大幅剥离与政务无关的工作,职能重心转为简单的“受益者”和“监督者”。在用户已经适应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自行开展建设应用的环境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必将面临知识、理念和观念的更新以及一系列因素的限制,由此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顾忌。

     

        一是对项目质量的顾虑。机关工作的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随着国际国内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下,机关行政业务内容日新月异。非机关人员难以迅速发现并掌握趋势,做出预判并开展有效应对。所以购买服务的招标文件要求更高、要细,制作难度大,对提供服务公司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的要求也较高。只有认真研究过相关配套政策或是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才能胜任此项工作。如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项目整体交给技术公司建设,对于购买服务的各级机关,最大的限制就是对项目建设质量的担心和对最终结果的质疑。

     

        二是对业务安全的顾虑。由于一些特殊行政部门的业务涉密,部分业务不能对外,尤其是机关掌握的大量涉及公民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数据,这些因素都会对系统建设、数据共享造成极大的壁垒。要开展趋势性研判或大数据分析,必将深入接触这些涉密业务和核心数据,触及机关最核心的内容。同时,随着社会机构承建项目的深入,大量的核心数据和业务流程会由技术公司掌握并垄断,机关将面临受制于公司且只能听从公司指挥的风险。如何能在业务全面安全的前提下购买服务,是决定这种新模式在机关落地的根本。

     

        三是对考核评价的顾虑。作为基层单位,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注重实效。而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如何保证项目建设阳光运作、长效考核、避免纠纷都是需要提前解决的机制问题。一是预防腐败。政府购买服务怎样才能做到“只买对的,不买贵的”?最关键的是坚持阳光透明操作,严格招投标程序。二是管理考核。由于服务类项目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虽然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涵盖了一些主要的、基本的条款,如合同双方责权的规定,但往往表述得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三是纠纷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参与购买服务的各方对于公共服务的理解偏差要明显大于工程、货物类的采购,这是政府购买服务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四是对机构人员调整的不适。经过20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已由技术驱动型转变为业务驱动型,以领导推动为主变为以用户需求为上,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都开展了相应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以逐步向“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目标迈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层信息技术部门专业人才本已不足,却因一个接一个的项目招标而成为跑手续的“项目办”。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化需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际上是对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的各个流程以及相关的人员结构都须更新调整。虽然政府购买服务是对工作的规范和发展,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但却会带来一系列随之而来的问题。这些问题自然成为机关购买服务的限制。

     

        五是对知识体系更新的不适。机关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是将来的发展趋势,但目前尚属新生事物。受旧的理念、体制和机制的束缚,在各级机关深入了解并统一认识之前,难以顺畅推行新的模式。一是表现在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购买内容、购买程序以及验收考核等方面均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与细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程序透明度不高、合同条文不够清晰严谨、竞争度不够以及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较多使用“定向”方式而非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招投标”方式等问题,导致很多时候中标对象仍是那些政府体系内的事业单位。二是表现在知识体系的不更新。有些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由于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不清,认识不一致,甚至有些部门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能做的,花钱少、可控强,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可能花钱多、效果差。三是表现在既得利益的不平衡。“信息化的本质是权力的再分配。”按原有方式,各级主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设计系统流程、垄断业务数据、掌握招标权力等方式体现本部门的工作成绩、获得其它部门的重视。如果推行新的购买服务方式,这些既得利益会重新分配给最终的用户。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购买服务也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转移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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