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草案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了规定。草案分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4条。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草案还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