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近日,傅雷次子傅敏起诉了多家出版社,状告其侵犯《傅雷家书》版权。此外,傅敏委托的版权代理公司及律师接连发出声明,严肃警告:《傅雷家书》并未进入公有领域。
傅雷及夫人1966年去世。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其作品的保护期截至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傅雷及夫人的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出版社可以自由出版,不需获得许可、不需支付许可费。
《傅雷家书》各个系列的多数作品,都署名“傅敏编”。傅敏对傅雷家信进行了选择、删节、编排,不同版本间主题不同,选择有异。此种汇编行为,在著作权法上也是一种“创作行为”。对于特别想出版傅雷家信的出版社来说,在傅敏编《傅雷家书》系列之外,自己另行选择、编排,形成新的作品,会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汇编他人尚在保护期的作品,需要征得许可,获得授权,支付使用费。汇编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不需许可不必付使用费。在傅雷作品保护期内,傅敏不许他人汇编傅雷家信,这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进入公有领域后,各出版社都可以在尊重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前提下,自由选编。
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家信,另行选择、删节、编辑,是否还可以用《傅雷家书》这个书名?毕竟所选编的书信的确是傅雷家书,况且该书名已经深入人心,自带强大的识别功能。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这4个字构成的短语,由于过于短小,并没有完整的意思表达,尚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傅敏作为《傅雷家书》的汇编者,对此四字短语不能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