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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教科书选文付费时代依然任重道远

    《 中华读书报 》( 2013年11月13日   08 版)

        日前,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教科书选用文章要按千字300元向作者付酬,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30日北京青年报)

        教科书选文由无偿使用到有偿选用,并且做到有法可依,这无疑是中国版权事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对作家生存状态的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在目前的版权形势下,虽然“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终结”,但教科书选文真正进入合理有序的付费时代依然任重道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笔者看来,至少还有三个问题。

        第一,《办法》规定的稿费标准依然偏低。千字300元,在目前各地的报刊稿费标准中属于不低的水平,但这种不低仅限于同部分报刊杂志的对比,假如与教科书的覆盖面积和影响广度、深度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尽管今天已经不是人教社一家独大的时代,但全国80多家具有教材编写出版资质的出版社中,随便挑出一家出版的教材,都能够覆盖至少一个省的区域吧?一本教材,覆盖一个省一个年龄段适龄学生的人数是多少呢?除去直辖市以及一些人口偏少的省,其人数是要以几十万计数的。以2013年为例,这一年位居全国高考参考人数前两位的分别是广东和河南,均超过了70万人。这70多万人,在高三之前的数字肯定更大。根据2011年的数据,“全国共出版课本78281种,其中初版25944种,重版、重印52337种,总印数34.40亿册,定价总金额为330.17亿元”。拿千字300元跟几十万的阅读者和动辄上亿的金额对比,难道不太寒酸了一点吗?

        第二,教科书中有众多古文作品选文、已故去很多年的作者以及已故没有继承人作者的选文,对这些选文造成的不必支付、无人认领的“稿酬”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虽然教科书要付费,可具有讽刺意义的事,现行教科书中类似作者的选文却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人教版高中教材,全日制普通教材第一册共有两个古文单元;新课标第二册有一个古诗单元,一个古文单元,外加小说单元中一篇长长的《林黛玉进贾府》。且不说我们找不到孔子、孟子、屈原甚至是鲁迅、梁实秋等人来领取稿费,就是他们的后人找来,也会被《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扇大门拒之门外。那么,这些作品就被白白使用了吗?在笔者看来,这部分作者作品的稿费还应该拿出来,做一个基金,举办一些有益于版权事业的活动。

        第三,虽然教科书选文付酬了,可由教科书衍生出来的各式教辅资料中的选用并没有明确说法,《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难道还任由这些教辅对作者巧取豪夺不成?虽然教辅资料是否构成对教科书的侵权在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教辅资料选用文章构成对原作者的权利的伤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2013年1月31日的光明日报有一个数据:“我国教辅图书市场规模为400亿元左右,约占图书零售市场的20%。这20%的市场份额,为整个出版行业带来了60%的利润。全国580家出版社中有90%在出教辅,而涉足教辅图书的民营出版机构,数量更为庞大。”如果这400亿的市场规模没有一个明确说法,那《办法》的意义就真的不太大了。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与版权事业万里长征的征途相比,这还是一小步。教科书选文付费时代依然任重道远,我们仍需努力!

        (河北省滦南县 姜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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