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反对日本重占琉球的根据何在?其理由有三:一、从情理上来看,“中华民国”支持曾与中国有五百余年深长关系,却被日本灭亡并受日本殖民统治67年的琉球重获独立。二、从法理上看,美国将琉球“返还”给日本违背了“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对琉球地位和命运的明确规定。三、从程序上看,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反了“主要盟国共同协议处理的原则”。因此,从情理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无理的”,从法理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非法的”,从程序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违规的”。
(详见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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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志 |
“中华民国”反对日本重占琉球的根据何在?其理由有三:一、从情理上来看,“中华民国”支持曾与中国有五百余年深长关系,却被日本灭亡并受日本殖民统治67年的琉球重获独立。二、从法理上看,美国将琉球“返还”给日本违背了“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对琉球地位和命运的明确规定。三、从程序上看,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反了“主要盟国共同协议处理的原则”。因此,从情理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无理的”,从法理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非法的”,从程序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违规的”。
(详见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