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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

    杨海文 《 中华读书报 》( 2012年05月23日   15 版)

        读《孟子》,我们知道“司徒”这个职位是管道德教化的,契相传为殷代的祖先,就曾经担任过这一职务,其工作职责是“教以人伦”(5·4);“士师”这个职位是管政法惩治的,蚳鼃在辞去灵丘县长之后就担任过这一职务,其工作职责是“可以言也”、“可以杀之”,向上要完成向国君进言的差事,对下执掌着生杀予夺的大权(4·5、4·8)。社会要从“治理”达到“善治”,不能不讲究规矩。在孟子看来,这个规矩就是既要“以礼治国”,也要“以法治国”。形象地说,治理一个国家既需要“牧师”,也少不了“刽子手”;既要有人时时刻刻唱“红脸”,也少不得有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出来唱“白脸”。

        最足以概括孟子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法观的,想必还是《离娄上》首章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7·1)。在语法上,这句格言当然是“古代时态”的,而不是“现代时态”。所以,过去从1998年5月14日的《羊城晚报》看到微音先生的《街谈巷议》栏目说孟子讲过“法制者,道德之显。道德者,法制之隐”一语,我只好会心一笑。虽然孟子的礼法观要显豁的正是这种理念,但古代的孟子能够讲出如此现代的话语吗?当代孟子思想传播史中的这个掌故,同时也在警醒着我们这群以学术为志业的读书人:在阐释古人思想时,你千万要记住,对于引号之外的东西——你尚且可以“自由主义”地天马行空,但对于引号之内的东西——你必须“教条主义”地照本宣科!

        已经与《孟子》为伍很多个年头了,我很清楚,孟子这个人不仅仅脱口而出就是“格言”,而且信手拈来就是“故事”。更让我心服口悦的是,在许多场合下,孟子能够使得格言与故事前呼后应,相互印证,尽管《孟子》这部经典的写法不是“逻辑编码”而是“诗化编码”的。譬如,为了让《离娄上》出现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格言深入人心,在《尽心上》中,孟子就讲述了舜“窃负而逃”这个扣人心弦的故事。

        有次,学生桃应问道:“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那该怎么办?”孟子答曰:“当然应该把瞽瞍抓起来。”桃应又问:“舜为什么不阻止皋陶去抓自己的父亲呢?”孟子答曰:“皋陶逮捕瞽瞍是依法办案,舜怎么能去阻止?”桃应又问:“在瞽瞍被抓住之后,舜会怎么办?”孟子答曰:“这时,舜会偷偷地背负着瞽瞍逃走,跑到海边住下来,一辈子跟瞽瞍快快乐乐地生活。这时,舜会把做过天子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因为他觉得抛弃天子之位就好比扔掉一双破鞋那样,一点也不让人吝惜。”(13·35)

        要把《离娄上》的“格言”与《尽心上》的“故事”连接起来,对于粗心的读者来说,仿佛隔了文山千万重、字海千万里;但对于慧心的读者来说,它不过一步之遥、一德一心罢了。理由在于,舜“窃负而逃”这个故事要敞开的依然还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格言,而且这一敞开是在张力中进行的,这种张力让人倍感哲学的乐趣只能来自于痛苦的思辨之中,越痛苦越乐趣,越乐趣越痛苦,就像上瘾了一样,欲罢不能。

        我们平常总说,礼是以“内在”的方式约束着人的行为,“内在”地约束好像春风化雨;法是以“外在”的方式约束着人的行为,“外在”地约束好像急风暴雨。其实这还只是礼、法从外面以客体的身份在看着我们,可我们从里面以主体的身份又是怎样看礼、法的呢?感谢青年学者任强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章第3节告诉我们,一位叫做哈特的国外学者对此建构了一个别开生面的诠释理论。

        暂且不谈礼、法两种规则的不同,我们先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这个由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构成的整体正是任何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要面对的东西,现在哈特要追问的是人们对它们究竟采取“内在”还是“外在”的态度。如果你把自己当做接受这些规则指导的一员,同时从规则的观点来审视自己以及他人的行为,哈特就认为你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内在观点”;如果你并不接受这些规则,但又不得不生活在它们的统治之下,认为仅仅遵守规则就可以逃避惩罚,哈特就认为你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外在观点”。在哈特看来,持“内在观点”者不仅严于律己,而且自认为具备批评他人的资格;持“外在观点”者则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必为他人树立榜样,也不会成为批评他人的标准。

        在“窃负而逃”这个故事中,舜是以“外在观点”来面对法律的吗?至少我的回答目前是有点肯定的。只要你承认瞽瞍因杀人而被捕是政法惩治的必然要求,那就得承认舜把瞽瞍偷出来并一起逃跑也在违法犯罪了。我的这一判断大概跟孟子的初衷并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既然有了自己的礼法观,孟子难道不希望人们以“内在观点”而非“外在观点”去实践它们吗?我相信孟子在“普遍性”上会如此要求,但在“特殊性”上是否允许例外呢?这时,你也许应该注意到,皋陶后来是否把杀人犯瞽瞍和劫狱犯舜抓了回来,孟子跟桃应的对话并没有一路假设下去。这个发现可能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孟子是善于经权之辨的,或许就是在这不经意之间,孟子暗示了舜在父亲杀人之后可以消极亦即外在地去跟法律周旋。

        但是,写完以上这段话后,我猛然感到自己只是一个劲地在说着“外国语”,倒忘了自己原本是一个讲“中国话”的人。事实上,在儒家礼法建构的中国古代社会中,既有一部分道德被法律化,也有一部分法律被道德化。虽然我不太清楚两者形成的交集到底有多大,但我知道,“亲属容隐”是这个交集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且最适合于我们在舜“窃负而逃”被抓时替他提供司法救济以及道德援助。

        从嬗变历程看,“亲属容隐”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规则而期求“法律化”的。比如,父亲偷了羊,孔子绝不主张儿子出来作证,因为儒家必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论语·子路》第18章)。郭店楚简《六德》也认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私人领域内私恩压倒公义,公共领域内公义战胜私恩;并坚持“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两者不可得兼时,孝是大于忠的,父亲比君主重要。

        至于“亲属容隐”作为一种法律规则而追求“道德化”,在成文法中,一般认为最早见于秦律《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其中说道:“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只告一次尚可原谅你,但反复去告就要治你的罪了,因为告还是不告你的这些亲属,只能是官方的事情。另外,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106年),皇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圣旨好比法律,甚至高于法律,从此“亲属容隐”更是演绎成为古代中国的“大传统”。

        当孟子虚构舜“窃负而逃”这个故事的时候,不妨说,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观正处在一部分道德规则法律化、一部分法律规则道德化的“转型时期”。而且,这个“转型时期”置身其间的是“礼坏乐崩”的时代大背景。不难设想,即使孟子于礼、于法都是“内在观点”的坚持者,但他本质上则是一个“礼治主义”者。因此,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主要还是为了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目的是要在自己的实践伦理学中把道德理想主义进行到底。从这个角度看,刘清平教授在备受争议的《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里认为舜“徇情枉法”,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

        跟法律“以理晓人”相比,道德是“以情动人”的。通读一部《孟子》,你会强烈地感到,孟子以为伦理亲情在父子之间体现得最为集中,而父子亲情最感人的例证是舜对瞽瞍一如既往的孝道。所谓“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12·2),说的其实不是尧,而是舜。也正因为瞽瞍是一个太不可理喻的父亲,注定了舜要讨得他的欢心不是轻而易举的。孟子为此花了很多的笔墨,但最画龙点睛的是舜在瞽瞍杀了人之后的所作所为。

        在孟子所处的那个时代,或许“亲属容隐”具有道德、法律的双重属性,可这个规则的“边际效应”究竟有多大呢?你可以不去举报,甚至可以藏匿,但你把犯了杀人罪的父亲从监狱里偷出来然后逃之夭夭,大约就由量变到质变了。被杀的那个人就不可怜吗?他的亲属能不为他鸣冤吗?记得中国古代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说。即便如此,你也只能说把杀人了的父亲劫狱出来并潜逃可以享受刑罚上的“豁免权”,却不能说这个儿子是以“内在观点”来看待法律的。何况,古代中国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呢?直到现在,我仍然不得不以为舜在父亲杀人后对法律采取了“外在观点”。

        平常人尽孝,做起来哪里像舜这样艰难呢?平常人尽孝,意义哪里能像舜这么重大呢?舜既是天子,父亲瞽瞍又极其顽劣,这样,舜如何对父亲尽孝,足以让举国上下翘首观望。如果做得不好,天下人可能都会效法于舜,父子就会变成仇人,伦常就会变成战场。事实当然是舜做得极好,“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7·28)。舜竭尽一切心力来侍奉父母,顽劣的瞽瞍终于高兴了;瞽瞍高兴了,天下的风俗就变好了;瞽瞍高兴了,天下的父子就确立了应有的纲常。接连三个“瞽瞍厎豫”,要证明的其实正是舜的“大孝”。

        对于孟子来说,“瞽瞍厎豫”是事实性的,“窃负而逃”是假设性的。在此,事实性同时也是一种“普遍性”,假设性则只是一种“特殊性”。有了这番思辨,我想,我们需要做出以下判断:在普遍情形下,舜于礼、于法都是“内在观点”的实践者;惟有在父亲杀了人的特殊情形下,舜于法才抱持着“外在观点”,但于礼依然坚守着“内在观点”。我挚信这些判断是成立的,所以,从总体上说,“窃负而逃”不是一个法学案例,而是一个伦理学例证。

        《万章上》还引用过《尚书》逸篇的一段话:“祗载见瞽瞍,夔夔齐栗,瞽瞍亦允若。”(9·4)“允若”与“厎豫”的意思差不多:舜用自己持之不懈的事亲之道,终于唤醒了瞽瞍内心深处被遮蔽了很久的父子亲情。明明瞽瞍已经变好了,可孟子和桃应为什么还要虚拟瞽瞍杀人、儿子救父这个故事呢?“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似乎还得需要我们细细地品味。

        这个海滨在哪里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4)皋陶会追捕到这里来吗?不必这样问了,因为舜和他的父亲已经在此“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孟子的意思相当明白:这个海滨没有法律来追究舜与瞽瞍父子,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这个东西,有的只是血浓于水的伦理亲情,有的只是干干净净的快乐与幸福,有的只是天生而来的性善与良知。中国古代社会有没有独立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如果有,我想,那它一定存在于孟子在思辨中为舜和他的父亲瞽瞍所创造的这个海滨上。

        借助地图上找不到的这个海滨,与其说是舜,毋宁说是孟子本人,在“礼坏乐崩”的历史语境中,重新高举了孔子“无讼”的旗帜。“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第13章)孔子审理诉讼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才好。据说海牙国际法院树有孔子的塑像,可见孔子不失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儒家凭什么来促成“无讼”呢?礼比法更重要,法律迟早会消亡,至少有人期待社会尽快拥有一个没有诉讼的氛围,道德则是永恒的,——我相信,这正是传统儒家写在自己的礼法观上最后的结论,其中当然也包括孟子。

        今天,孟子提炼的那句格言仿佛已经成了“世界性知识”,而他虚构的那个故事不过是“地方性知识”而已。说句心里话,我现在更欣赏的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格言”,而是波澜起伏的“故事”。我觉得,“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绝对不是用现代法律来解决就能够让你心安理得的,但古人“窃负而逃”(注意,现实中绝对不能这样)至少能够使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人生有时真的太痛苦了,太无奈了,所以,还是多多与人为善、成人之美吧;与此同时,我们的人生其实总是在大海中飘泊,那个海滨正是我们时刻期待着靠近的彼岸,所以,也请让那个虚无飘渺的海滨长存于我们的心田……

        (作者为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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