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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2年01月11日 星期三

    关于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的中译文

    许明龙 《 中华读书报 》( 2012年01月11日   10 版)

        历史上有许多人物、事件和文献,不会因后人的赞同或反对、颂扬或斥责而失去其重要性,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便是其中之一。自颁布至今,《人权宣言》向来在世界各国受到极大重视,其基本原则被普遍认同和接受;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基本精神与法国《人权宣言》一脉相承便是明证。

        法国《人权宣言》传入中国已久,笔者所见的多种中译本,除个别词语外,并无多大差异,从总体上看还是不错的。然而,早在十余年前,笔者发现《人权宣言》第一条的中译文不甚准确,后来与中国社科院欧洲所研究员马胜利先生聊及此事,他表示也有同感。数年前,我与马先生再次谈及此事,越发觉得我们的想法不无道理。此后笔者请教了多位法国学界朋友,我们的想法得到他们的肯定。这篇短文便是对这段译文的思考,写出来请大家考虑和指教。

        我所见到的最早的《人权宣言》中译本,刊于1957年三联书店出版的“世界史资料丛刊(初编)”之一的《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吴绪、杨人鞭选编,译者不详。此书所载《人权宣言》第一条的译文是: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198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外宪法选编》所附法国《人权宣言》,除标题将简化后的《人权宣言》改为原题《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外,全部袭用1957年三联版的译文,未作任何改动。近日在网上读到了新的中译文,与三联版大同小异,其中第一条的第一句与三联版完全相同,第二句则差异较大: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第二句的两种中译文虽然差异较大,但相对于原文都还算达意。偏偏是两种中译文完全一样的第一句,译者对原文的理解似乎有误。

        为了便于讨论,请允许我把法文原文和常见的英译文抄录如下:

        “Les hommes naissent et demeurent libres et égaux en droits. Les distinctions sociales ne peuvent être fondées que sur l’utilité commune.”

        “Men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 rights. Social distinctions may be based only on considerations of the common good.”

        英译文完全忠实于法文原文,不但逐字对译,连词序也没有任何更动。

        中译文的问题出在“在权利方面”这五个字的位置上,究其原因,是对原文的误解而导致的误译。

        首先,从语法关系上看,原文中的状语“在权利方面”en droits(in rights),仅仅与形容词平等égaux(equal)相关,而与另一个形容词自由libres(free)无涉。

        其次从逻辑和常理看,“在权利方面,…是自由…的”于理不通。任何人在权利方面只有是否能够平等享有的问题,却并无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因为,自由本身就是诸多权利之一。《人权宣言》对于自由多有阐述。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四条写道:“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自由既然是诸多权利之一,如果声称“在权利方面,人是自由……的”,那就等于说“在自由方面,人是自由的”。这种理解和表述既有悖逻辑和常理,也不符《人权宣言》对自由的论述和界定。

        至于平等,则是指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人人一律平等。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在一切方面都实现平等,所以平等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绝对的。作为社会的人,人与人之间至少存在着两类差别。其一是个体的差别,例如年龄、体质、智力和才能等;其二是社会的差别,包括《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的“建立在公益基础上的差别”。可见,《人权宣言》并不否认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别,它所主张的平等仅限于“在权利方面”,而人和公民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则应由法律加以界定。所以,第六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既然承认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别,法律在规定权利时就应充分考虑差别,第十三条就提供了这样的范例:“……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按其能力作平均的分摊”,就是能力大的多分摊些,能力小的少分摊些,显然不应作绝对平均的分摊。由此可见,“人……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这样的表述符合《人权宣言》的精神。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的第一句,与法国《人权宣言》如出一辙: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笔者见到的法文译文只有一种,也是逐字对译的:

        “Tous les êtres humains naissent libres et égaux en dignité et en droits…”

        与法国《人权宣言》相比,《世界人权宣言》少了一个demeurent(始终是),多了一个in dignity(在尊严方面)。 如果仿照《人权宣言》的中译文,《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一句应该译作:“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这样一来,就有问题了,“在尊严……方面,人人生而自由……”是什么意思?难道尊严有自由与不自由之分吗?很显然,这样的理解和翻译是错误的。笔者在网上见到的中译文简洁准确: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in dignity(en dignité)和in rights(en droits)所限定的仅仅是平等,与自由没有关系。

        由此反证,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的通用中译本确不甚精准。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人权宣言》第一条的中译文可以是:“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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