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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1年12月07日 星期三

    重梳百年学脉 共读中华名著

    为了记住的推荐

    ——陈顾远及其《中国法制史》

    段秋关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12月07日   14 版)
    《中国法制史概要》,陈顾远著,商务印书馆2011年10月出版,27.00元

        20世纪的中国,新旧交替、中学西学融汇、革命启蒙互织,涌现出一批大师级学者及其开山之作。法学研究自宪政与法史领域首开其端,探寻民主共和的国家体制和传统法律的真相。如今,若论及中国法制史及其研究,便不能不提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的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更不可不读台湾三民书局1964年版的陈著《中国法制史概要》。

        前书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开山之作,以现代法学立场审视古代法律,阐发其内容与沿革,奠定了法制史研究的框架和基础;1939年日译本由东京岩波书店出版,结束了中国大学用外国人著《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状况,开创了日本翻译出版中国法学著作的先例。后书是前书的重要补充与重新编订,是陈氏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40余年的结晶,以其内容简明、水平高超,既把握全面又突出重点而受学界关注;在台湾地区长期作为大专学校教材和各类考试用书,在大陆及国外亦是法律学者案头的必备之书。

        陈顾远既为法学教授,又是法律专家。他出生陕西,毕业于北大,一生曾在30余所大学任教,主讲中国法制史、政治思想史、现代法学等;在政府工作多年,任“立法委员”45年;著述涉及法制史、国际法、民法、商法、保险法、婚姻法、立法学以及政治学、政治思想史等各方面,著作等身,多才多艺。《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其学术的代表作。

        读其书,识其人,知其成就。作为陈先生的同乡、同行、校友和晚辈,笔者不惴浅陋,从先生对中国古代法制的现代解读、系统研究、全面考察、深入探析、误区辩正与卓越建树诸方面向读者介绍推荐《中国法制史概要》(以下简称《概要》),以便认识这位学贯中西、博古通今的法学大师。

        如何编著近五千年延续未断的中国法制史,用王朝年代体例还是问题范畴体例?怎样阐述解析其内容与特质,是以古说古、自我中心还是以今释古、参照西方?以何标准或立场对其进行归纳评说,以维护政权为准还是以适应社会发展为据?这些都是治中国法制史者长期争议而又必须确定的问题。陈先生经深思熟虑,以增加知识、了解过去、把握现今、面向未来为目标,以当代大学生和法律工作者为主要受众,以现代法学作为基本立场和出发点,均采取后者而不用前者,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现代解读。他认为,将法律制度按照历史时期、王朝更替进行排列,是传统“史学”的表现,可称为“时代研究法”;虽能够明确前后沿革,但易写成“流水账”,失之于重复繁琐,不得要领。作为法学专门史,应该采用“问题研究法”,把史料蒐集与法史研究区别开来,把历史分期与法制发展分别对待,阐述中国法制的主要问题与范畴,按现代法学的分支部门、范畴进行阐述。如“组织”、“人事”、“刑事”等法规,“婚姻”、“食货”等制度。《概要》就是以此体例编著的。

        陈顾远指出,“有某种文化,形成某种法律。……由中国固有文化而为中国法系之观察,乃为探本追源之论”。 作为法律史,应注意其内容与性质特点,阐明其法律形式、体系内容、理论基础及其思想表现,《概要》兼顾这两方面的要求,不仅纠正了商务本《中国法制史》仅以儒家思想为说的偏向,将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传统法律的思想基础,而且在范围上将法与制结合起来,在内容上将制度规定与思想学说结合起来,在特征上将性质效果与价值趋向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地研究分析。《概要》既以礼、刑、律、令、典、格、例、式等史料为依据,又引证孔丘、孟轲、荀况、董仲舒等儒家,李悝、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郑玄、马融、杜预、张裴、长孙无忌等律家,以及王安石、张居正、丘浚、沈家本、张之洞、孙中山等思想家的著述进行论证,以求对古代法制的系统把握。正是这样将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研究结合起来,得出了“中国法系之体躯,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制之生命,儒家所赋予也”的结论;并强调“礼刑合一”,是“中国法制史之缩影”;认为探明“法与刑”演变和“法与礼”结合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法制史学者必须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陈顾远认为,“时代演变,事之常也,历史叙述,莫非变也”,应该以古今法律的演变为着眼点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一要注意源与流、主与次之间的联系,二要重视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变化,三要把握变化的原因和依据,四要关注变化的宗旨与目标。前两个方面即先生所强调的“条其本末,系其始终”,重在阐明演变的过程与方式;后两个方面即先生所谓“变中之不变者”,重在揭示演变的内容本质。《概要》不拘泥于具体制度或规定的细致考辩,而是高屋建瓴,先对中国法制从形成到蜕变作简要的时期划分,然后在全面考察传统法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其根本的、关键的变化,强调“中国法制之史最重要者为变法之变,律统之变,法学之变”。

        陈顾远认为:应该从文化角度观察中华法系,“由中国固有文化而为中国法系之观察,乃为探本求源之论”。“中国文化创自本土”并“独立发展”起来的,即使遭遇外族侵入仍“坚立不拔”,从而一直决定并维持着中国法系。以形成过程看,“中国固有法系之创始,不能不归功于法家,中国固有法系之形成,不能不归功于儒家”。同时,中国文化“天下一家”的宽宏大度和“仁爱和谐”的和平共处精神,造成了中国法系融合他制他说而自成体系,又对周边产生重要影响。在本质方面,中国法系受中国农业社会文化的熏陶,与其他法系有所不同:“因无宗教化法律,早即重视人情;因有自然法灵魂,早即重视天理。国人今日仍以天理人情国法并称,可知此种意念之深”。中华法系还以“人文主义”和“民本思想”为宗旨,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条件和民族精神。要建立中国新的法系,若仍持“中国本位”,则必须从国情出发,“不必另起炉灶”;“实际上就是中国固有法系的更新重建,仍然与中华民族所表现的中国文化一脉相承”。 

        他着重对于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辩正,指出古代中国人使用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字、术语和范畴进行表述,与西方的法律概念有别,与今人的理解亦不同。实际上,中华法系,虽采礼、刑结合结构,但仍“诸法分定”;其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政事、财货、贸易以及诉讼各个方面。但“世人对于中华法系之认识每多误解,以为律统、刑书、刑官之类,乃中华法系之应有面目;而不知礼书、礼制之中,更有一大部分属于中华法系之领域”; 或者“中国法制史只是中国刑法史”;或者“谓中华法系民事、刑事不分”,“谓中华法系道德、法律混淆”;或者坚持只有称为“法”、“律”的规定才算得上古代的法律,中国古代只有刑法;甚至有人以西方或现代法制为标准,断言中华法系的特征是“诸法合体”等。这种对中国法系的误解,乃是只见其偏不见其全所致”;其中既有“古人之误”的遗留,也有“今人的主观”或一知半解的“新论”。

        今年是陈顾远逝世30周年,商务印书馆的“中国现代学术文丛”将《中国法制史概要》选入其内重印出版,这是对他的最好纪念。我所以应允为《概要》撰写导读,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者认为《概要》的学术地位理当列入丛书,尤其先生业已提出并解决的学术误解,如今不仅再次出现而且误区更深,很有必要再次澄清与纠正。二者是有感而发:看到先生的“八十自述”中说,他在1948年竞选“国大”制宪委员之时,尽管著作等身,任职“立委”十有四年,但离开故乡甚久,地方人士只闻其名却不知他是陕西人!在艰难努力之后,才得到陕西军政界的支持而当选。斯人已去,斯书尚存!现在,我们亦应该使时人知道并记住陈顾远其人其书。鲁迅当年纪念五位青年作家的文章,取名“为了忘却的纪念”;不妨套用一下:我写此文,是为了记住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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