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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1年03月23日 星期三

    宋代乡村组织的历史图景

    李俊领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03月23日   10 版)
    《宋代乡村组织研究》,谭景玉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66.00元

        在“礼下庶人”的文化潮流中,宋代乡村社会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新面相。这一新面相的背后,是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龙骨”作用的各类官民组织。重现宋代乡村社会“龙骨”的本真图景,无疑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有道是“画龙画虎难画骨”。谭景玉博士积七年之功,在《宋代乡村组织研究》一书绘制出了他心中的宋代乡村社会“龙骨”的图景。

        一、将“残余片段”还原成鲜活的历史图景

        作为一种久远的历史风景,宋代乡村组织早已化作无数的残余片段,散落在时间的河床上。谭著广泛搜罗相关的各类“残余片断,以窥测其全部结构”(陈寅恪语)。在谭著看来,宋代乡村组织有五架“龙骨”,即乡村行政组织、乡村宗族组织、民间宗教组织、民间经济组织与民间自保武装。这五种组织既交错并存,又互相渗透。就其具体关系与功能而言,“除秘密会社等民间组织外,大多数民间组织在功能上是乡村行政组织的重要支持和补充”,“与乡村行政组织共同维系着宋代国家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第431页)。

        在对宋代乡村组织的考量中,谭著最精彩的部分就是对宋代乡村行政组织的细致鉴别。由于宋代乡村行政组织名称与地域单位名称交织在一起,仅凭有限的历史碎片难以辨识清楚。谭著确立了鉴别乡村组织是否为乡村行政组织的三条标准,即是否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否设有专门的人员承担行政职能,是否被纳入了国家行政体系。依据上述标准,谭著从繁杂多变的乡村组织中辨识出了乡、耆、管、都保等乡村行政组织,澄清了学界的一些模糊认识,颇有拨云推雾见青天的气势。

        谭著梳理出了宋代乡村组织的全部结构后,接下来又不惜笔墨勾勒出了其实际运作的鲜活图景。

        传统乡村行政组织的运作机制是前人极少涉及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清楚,那就意味着今天看到的乡村行政组织只是一具没有活力的历史标本。谭著依靠丰富的史料出色地复活了宋代乡村行政组织,揭示了其实际运作的过程与机制。首先,作者通过揭示宋代乡村两税收纳、刑事诉讼和灾荒救助的具体流程,展示了基层行政组织的运行过程。其次,作者以乡村行政组织为中心,通过探讨其与上级行政组织和其与乡村民众间的信息沟通来分析其运营机制,揭示了其如何作为中介实现国家与乡民的联系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再次,宋代乡村社会中的民间组织与乡村行政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与其互相渗透。谭著详细分析了两者的互动关系,指出它们共同维系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构成了宋代乡村社会的二元控制体制。

        从总体上来看,谭著较成功地将宋代乡村组织的“残余片段”还原成了鲜活的历史图景。这种复原之所以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关键的技术因素就是作者充分注意到了对“无意识史料”的运用。相对于有意识的史料而言,或许从无意识的史料中更能读出“生命跃动”。谭著所引的宋诗诸如方岳《山庄书事》、华岳《田家十绝》、范成大《夏日田园杂兴十二绝》、赵汝鐩《翁媪叹》、释文珦《听野老所言》等等,均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乡村头目排门催税、鱼肉乡民的情景。这些诗虽是文学作品,但并没有明显的夸张之意,其作者超越了自身的士大夫地位,以同情之心真实记录了当时的乡村政治景象。它们尽管不是出自当时的贫困农民之手,但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作为弱势群体的民众对“江山一姓”、“天下一家”并没有多少真实的认同感。在他们眼中,乡村行政头目既是代表朝廷治民的龙爪,又是会对小民实施“合法性伤害”的盗匪。

        谭著所引的有关宋代乡村农业生产与生活的族谱、金石、文集、笔记、诗词等这些无意识的史料蕴含着丰富而深沉的生命跃动,在某种程度上远比有意识史料更能跨越时空,传递一种人文情怀。它们可以构成一个自下而上透视宋代行政乡村组织的观察视野与叙述角度。从这一角度,更能理解宋代乡村那些无钱吃肉的乡民们敢于组织“吃菜事魔”的大家庭,也敢于组织能解决日常实际问题而官府所禁的“淫祀”活动。显然,这一角度与谭著着眼的“宋代乡村组织与乡村社会控制”的角度是相得益彰的。

        二、宋代乡村社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究竟是官治还是自治,这一问题至今仍困扰着学界。当下流行的观点认为传统乡村社会是自治的,如秦晖教授就认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这种类似于常识的说法符合传统中国社会的真相吗?谭著以宋代乡村社会为例对此进行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讨论。

        作者首先从“乡村自治”的概念入手,指出所谓“乡村自治”是指“某一区域内的乡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结成某种组织来处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第439页),并特别强调说:“乡村自治下的乡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公共事务,即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要符合乡民的利益,否则便不能视为乡村自治。”(第439-440页)在此基础上,作者首先指出职役制度下的乡、管、耆、都保等乡村组织仍是国家设立的基层行政组织。之所以实行职役制度,是国家为了在保证乡村行政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减少国家财政开支,从而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接下来,作者又通过对宗族、社仓、水利共同体等民间组织的实际运作的细致考察,认定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之间并不对等,其中以乡村行政头目代表的制度性权威为大,而宗族等民间组织的首领、乡村士绅、巫师、僧道等非制度性权威的功能则相对有限,不足以抗衡国家基层政权的力量。说到底,即使乡村宗族在“闺门之内,肃如公府”,“严如朝廷”,也不足以成为自身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自治性主体。除了与朝廷不同心的秘密宗教外,所有的乡村民间组织都不过是“真龙天子”代天牧民的“龙骨”。

        对于宋代乡村宗族组织蓬勃发展并使自身影响力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作者依据当时宗族与国家互动的多项事实,评论说:“宋代不同于汉唐,这一时期宗族制度开始民间化和普及化,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不可与此前同日而语,由此我们既不能无视宋代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重要作用,但也不能认为其已达到‘自治’的程度。”(第449页)毕竟宋代民间组织存在着“对国家权力的依赖性,需要国家权力支持方能正常运转”。(第317页)至此,谭著所持“宋代乡村社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第439页)一说水到渠成,颇有说服力。

        三、几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读罢谭著,感觉这是一部史料丰富、考订严密、评判恰当、自成体系的一部厚书。不过,有些具体问题似应继续思考和探讨。

        其一,宋代士大夫和国家建设新宗族制度的背景与动力。谭著对此的解释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激烈竞争,使得北宋社会各阶层家族的地位变动无常”,“如何保持本家族长享富贵和经久不衰就成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由此产生了宗族组织的需求。”(第187-188页)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宋代新宗族制度建设的背景并不止于此,这里还有更高层次的“国是”观照与“天下”意识的推动。在宋代朝廷“与士大夫治天下”的新形势下,张载、欧阳修、吕大钧、吕大临、范仲淹等人明确认识到“治天下”必须从建立稳定的地方秩序开始,因而在地方上积极进行整饬伦常的活动。其中重建宗族制度,改革祭祖办法,“一道德同风俗”是“治天下”的重要内容。由此而言,宋代宗族组织的发展不止是士大夫精心维护家族之利的产物,更是其努力实现天下之治的结果。

        其二,民间宗教组织的判定与称谓。谭著将香社、乡村的春秋社会以及其他祠庙信仰组织等都列为民间宗教组织,这似乎不太恰切。因为在中西方的语境中,“宗教”一词的含义并不相同。若用今天流行的西方语境中的“宗教”一词给传统中国的一些祠庙信仰仪式活动贴标签,不免会引起种种歧义。比如若将官民一体参加的拜神祈雨活动说成是民间宗教活动,会让人有一种“隔”的感觉。我比较赞同采用“民间信仰”的提法,这个概念可以避免以西方现象比附中国社会文化的弊病,至少不至于引起误解。经过反复揣摩,我感觉谭著所列的宋代“民间宗教组织”应该是宋代民间的信仰组织与秘密宗教组织的合称,即民间的宗教组织。也就是说,作者将民间的信仰组织看成是一种准宗教组织,但不是像秘密宗教一样的“民间宗教组织”。不过,如何将民间的信仰组织与“民间宗教组织”概括成某一类组织,而又不至于引起歧义,还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其三,乡村官吏的人为因素的微观分析。谭著以乡村行政组织的灾荒救助为切入点,注意到其运转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为因素,即官吏的责任心、才能和声望,但并没有展开论述(第145页)。窃以为,似可综合考察乡村行政组织进行灾荒救助的多项案例,对其中官吏本身的能力、知识、心理、性格、信仰等个体因素尽可能地做一些微观解析,毕竟制度依靠人执行,而其具体的执行过程会因为执行者的个体素养差异而大不相同,甚至会出现完全违背制度设计者初衷的行为。从谭著提供的相关史料来看,在宋代乡村行政组织中,代表国家的组织人和伸张正义的道德人都不是完全可预期、可信赖的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的制度人,他们仅仅是乡村社会秩序中多元权威中的两种。如果从制度、道德与犯罪的关联而言,制度只有在本位化的情况下才能让想犯罪的人不敢犯罪,道德只有在内化为个体精神追求的情况下才会让有机会犯罪的人不想犯罪。因此,在权力本位而非制度本位的宋代乡村社会中,政治还是一种多元权威进行复杂博弈的生活游戏,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这是值得继续探索的宋代乡村社会生活的“鲜活”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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