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在中国兴起,这股风潮直至今天仍方兴未艾,相关论著不断涌现。赵旭东教授的《法律与文化》一书,无疑是近年来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上佳之作。作者以深厚的人类学、社会学功底,着眼于中国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制度与思想,法律与习俗,对于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亲属与财产、法律与社会控制、纠纷解决、互惠与公平、差序正义、调解优先、报应的宇宙观等观念与现实,作出了鞭辟入里的分析解读,提出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该书主要有如下一些特色:
首先,资料非常详实。作者充分发挥其社会学的田野调查的特长,几次奔赴河北赵县东部的李村作田野调查,通过档案考察、实地勘察、入户访谈等多种形式,获取了一批非常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了李村自1948年至1995年47年间发生的各种纠纷一百余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访谈,了解纠纷处理的后续情况。这使整个研究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堪称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典范。
其次,该书运用了人类学的整体论的观念,将社会看作一个网络,任何人不可能游离于这个网络之外,因此,考察乡村的纠纷解决,就会发现,纠纷的产生及解决的方式都与当地的婚姻安排、家族势力、法庭、村政府以及村庙的仪式活动等社会制度相互联系在一起。故不能将纠纷及解决看作仅仅涉及权利义务,或利益分配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诸多因素的社会问题。这样,研究的对象尽管只是一个小小的“李村”,但由于采取了整体论的“深描”研究方法,使其具有了一般理论的价值。
再次,该书十分注意观照中国国情,着眼于中国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式兴起于西方,某种程度上是“西方中心论”的一种表现,这种源起于西方学者对原始人与社会的研究,其最初的参照系无疑是西方的文明。但该书的研究试图破除这种西方中心主义,转而深切地关注中国问题、中国经验,作出完全中国化的研究。这样的思路,体现在对乡土中国差序正义的解读上,体现在互惠原则下普通中国人的公平观的解析里,也体现在基于“报应”观念的中国式审判的描述中。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研究取向,使其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更具价值。
该书关注的面向十分丰富,涉及习惯法、审判、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但其主旨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深切地对基于中国社会经验的习俗、习惯的偏好,以及对其现实处境的忧思。众所周知,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源于百年前清末的变法修律,其一贯的思路就是对外国法的移植。不可否认,不注重本土实际,盲目的法律移植确实造成了一些问题,南橘北枳,制度的建立是一回事,制度能真正有效运行却是另一回事,该书看到现代法律对民间习惯的不当改造,和普通乡民的排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结论可能主要适用于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即费孝通所谓的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在中国市场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法律要面对的问题更多是来源于高度工商业化的城市社会,高度复杂的组织关系,极为专业的金融制度、支付手段;我们不得不设计并运用一套与之相配的法律制度,如果仍然凭经验行事,跟着感觉走,那势必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也不符合经济、社会日益全球化的时代。
此外,该书有关契约制度的讨论,由于缺乏历史研究的背景,有时也不免失之偏颇。该书认为契约(或法律)的发生是由于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不知道个人的底细,怕口说无凭,所以才需要画个押,签个字。这种认识,显然是基于“以现实理解历史”的理论推断,但与实际是不符合的。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存在“质剂、傅别”的契约实践,汉唐以后,更是日趋发达完备。在西域出土的大量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不仅是陌生人之间,邻里、亲属等熟人之间也十分盛行立约、画押,而券契文书涉及的财产,并不都是土地、房宅等贵重的不动产,有时甚至是一件衣服,几捆干草。可见,中国人重视书面的契约,重视签字画押是有历史传统的。反而今日有人画押不认,签字不履行,倒是对这种传统的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