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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美国最高法院和大法官

    《 中华读书报 》( 2010年12月29日   13 版)

        ■徐友渔(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今年看的书既多且杂,年终结算,半天理不出头绪,形不成重点。仔细翻阅读书记录和笔记,终于看出一条线索:我居然一口气看了四本有关美国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书。它们是,2010年出版的《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戴维·M·奥布赖恩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杰弗里·图宾著,上海三联书店)、《大法官说了算》(何帆著,法律出版社),以及2009年出版的《最高法院的兄弟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案审理纪实》。

        这四本都可以算得上是大书,怎么可能一气呵成读完?因为,它们既不高深,也不枯燥,既不系统,也不理论,读起来轻松愉快,就像听故事一样,不知不觉地增加了许多法律知识,而且印象深刻。

        《风暴眼》是有关美国最高法院最畅销的著作之一,出版之后多次再版。作者著有大量关于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的著作,但他的专业不是法学而是政治学,这样,他的叙述可以游刃有余地在法律和政治之间穿梭往还,在细节和总体之间印证关照,给读者提供一幅总体构架全面匀称同时细节丰满的美国政治生态图景。

        我们很难想象,现在具有崇高威望和极大权威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初期寒碜得可怜:没有办公地点,没有工作人员,大法官要在各地巡回审案,他们长年累月乘坐公共马车或骑马,冒着风雨严寒在崎岖的道路上奔波。到了20世纪,大法官们才开始在首都华盛顿固定办公,到1935年,最高法院大厦建成,这座希腊风格、大理石神殿般的建筑成了首都引人注目的景观之一。现在,大法官们在华丽庄严的最高法院大楼内工作,每年从大约10000件案件重审申请中精挑细选出不到100件来审理,大量收集材料和初步的文字工作由专门配备给每位大法官的众多助理处理。

        《风暴眼》叙述的第一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美国法律和政治生活的特点,最高法院面临要求重审德克萨斯州关于限制怀孕妇女堕胎自由的法案,判案过程及其后续情况告诉我们宪法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关键作用,宪法的核心精神是什么,以及立场观点不同的党派、团体、人群如何只能根据宪法、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博弈。

        和美国其他许多州一样,德州的法律对于堕胎施加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只允许为挽救妇女生命而堕胎,那么,妇女遭到强奸或乱伦不想保留胎儿该怎么办?在继续妊娠虽然不会危及生命但会影响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怎么办?德州的辩护人以宪法第14修正案为依据,它说,“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这里,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生命;反对的一方认为,德州法律侵犯了女性的自由权,她们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身体。宪法当然是至高无上的,但关键在于,妊娠中的胎儿是否是享有宪法权利的人,他们从什么时候可以算作“人”?

        最高法院的判决比较有利于支持堕胎一方,它认定州法不能绝对禁止堕胎,也不能给妇女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它把妊娠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堕胎权掌握在妇女和医生手中;在第二阶段,州可以监管堕胎,但必须维护妇女健康;在第三阶段,保护未出生的生命成为压倒性考虑。这是研究了宪法条款,综合了现代医学知识,考虑了处理堕胎问题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平衡了大法官们的不同意见之后的产物。这个判决遭到了总统、国会、许多团体和个人的反对,在以后各届总统选举中,最高法院的堕胎判决成为重大议题之一,国会出台了大约30部限制堕胎的法律,不断有新的案子提交到最高法院,企图得到否定原判的结果,直到今天,争论和斗争仍然没有停止。

        《九人》一书中的一个案例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了解大法官面对复杂案情时需要的智慧、经验和技巧。

        2005年出现了两起看似一样的“十诫”案:在肯塔基州麦克里利县政府门口和德克萨斯州议会大厦门口都陈列了载有“十诫”内容的宗教陈列物,有人提起诉讼,称两处公共机构的摆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有趣的事情出现了,4位大法官认为违宪,4位大法官认为没有违宪,因此布雷耶大法官的意向成了判决的关键;更有趣的事情出现了,他判决在第一个案子中违宪,而在第二个案子中没有违宪。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布雷耶大法官怎么才能自圆其说?他说,在第二例中,德州的戒律刻在花岗岩纪念牌上,摆放了40多年,和周围其他16座纪念牌与21处历史标记一样,从没有引起人们不满,漫长的岁月证明没有人认为当地政府在支持某一特定宗教。而第一例中的“十诫”陈列是当地官员几年前挂在县政府围墙上的,在场的还有一位基督教牧师,这一行为在当地马上引起争议,不少人提出反对,布雷耶大法官据此指出,安放者确实存有宗教目的。

        《大法官说了算》列举了3个有关互联网内容管制的案例,同样彰显了就事论事、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原则。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国会在1996年通过《通讯净化法》,规定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雅”或“明显令人不悦”的信息将受到处罚,这引起一些团体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官司。最高法院的判决基本站在这些团体一边,理由有三点,一,法律没有界定什么是“不雅”或“明显令人不悦”;二,信息发布者不一定知道对方未成年;三,互联网言论的管制应比广播、电视更为宽松。第二个案例是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儿童在线保护法》,禁止商业网站刊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内容”,而如何判断“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则依据“当下社区标准”。反对者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第一次输,第二次赢,大法官们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在计算机上采取措施,政府不必用强力限制商业网站,管制应当尽可能地少。第三个案例是,2000年国会推出《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由联邦资助的公共图书馆在馆内计算机上安装过滤软件,屏蔽色情内容,不配合者将被停止联邦财政拨款。对此,美国图书馆协会提起诉讼,以言论自由为理由请求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与前面两例不同,最高法院这次判决该法没有违宪,理由有三,一,与家用计算机不同,公共图书馆的计算机供学习和研究用,不是公共言论空间;二,该法允许因研究需要而申请解除屏蔽;三,该法没有直接限制言论自由,只是在行使国会的拨款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一类书籍可以成为我们法治建设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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