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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废约”之外有“修约”

    侯中军 《 中华读书报 》( 2010年10月13日   10 版)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唐启华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69.00元

        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其范围如此之广,影响如此之大,以致于长期以来大家习惯认为,条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平等条约”。近代中国处于不平等条约的罗网之中,相信没有哪个国家的人能像近代中国人那样,对不平等条约具有如此深刻的感受。

        唐启华教授的新著《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以下简称《修约史》)以修约外交为中心,致力于论述近代中国摆脱不平等条约束缚的努力,以实证角度诠释了北洋时期的外交历程。他说:“摆脱条约束缚,是近代中国外交主要目标之一。”(第1页)

        《修约史》认为,“修约”一词在近代中国外交实践中,较常见的用法有三:一是清末西方列强为扩大条约特权而实行的例行性修约;二是日本学界着重的“条约改正”;三是清末民初中国政府认识到条约的危害性,遂致力于修约,以消除不公正条款,并改订平等新约为目标。其中第三种用法正是《修约史》的研究范围。

        不同于以往研究的是,《修约史》认为,北洋时期的修约成果往往被“废除不平等条约观念”所遮蔽,几代外交官的努力遭遗忘,中国外交的诸多特色和发展历程被扭曲忽视。(参见第544页)“修约”之所以被“废约”所遮蔽,主要原因在于近代中国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认为列强对华之“不平等条约”为不正义,因而不能承认,必欲废除之而后快。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主张“修约”者被等同于卖国者,这样,北洋修约史遂无法彰显其研究价值。

        强调修约,并非要否定“废约”的目的和成果,而是希望人们认识到,在“废约”之外,还存在“修约”,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摆脱条约束缚。“修约”循法律路线,依据法理要求改订平等条约;若对手国坚持不肯修订旧约时,则可诉诸革命及民意,走政治路线“废约”,摆脱旧约束缚,目的仍在重订平等条约。“修约”、“废约”两者应是相辅相成,可视时势、环境及本身实力,作不同的选择或交互运用。(第3页)

        长期以来,“北洋政府”成了军阀混战和妥协媚外的代名词,因此北洋外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受重视。针对学界对北洋研究的偏见,唐启华对“北洋”二字加以解释:“北洋”一词带有贬义,严谨之学术用语应该是北京政府(1912~1928),但此用法易与1949年后相混淆,用“北洋修约”指民初北京政府修改条约之表现,意涵比较明确,本书使用此词并无贬义。(第1页)

        其实,学界的已有研究成果对北洋政府的评价已经出现变化。以如此孱弱的国力,能够取得与自身地位并不相称的外交成果,北洋政府所主持下的修约外交又岂能被轻易地遮蔽掉?《修约史》以北京政府作为对外交涉的主体,探索北洋修约之整体发展脉络,强调当时北京政府是被各国承认的中央政府,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维护国家利益;外交官是代表中国的职业专才,超越党派政争之上。从1912到1918年的几个条约谈判过程看,北京外交部在内外不利的处境中,仍坚持平等互惠的订约观念,并努力推动修约活动。对原无约国,在谈判订约时,不愿再给予领事裁判及协定关税等特权;对原有约国,如德、奥,则借其战败之机废止了两国在华条约特权,打破了列强在华之联合控制。

        此书对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和《中俄协定》亦作出了不同以往的评价。作者指出,中国朝野上下,事实上一直在抵制日本方面的要求。交涉期间,袁世凯全力周旋,迫使日本以最后通牒威胁,并主动撤去危害最大的第五号,其余各条也做了修改。通过对《中俄协定》的探讨,作者强调苏联虽一贯强调对华平等,然其对外蒙及中东铁路的争夺,与列强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中国内政的介入程度,更是超出帝国主义列强甚多。总而言之,苏联善用中国内部矛盾,全力争取与巩固其国家利益。

        作者强调北洋修约过程所呈现出来的中国特色,并将其置于20世纪初的国际背景之下加以研讨,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就外部环境而言,北洋修约将中国民族主义与“威尔逊主义”、“列宁主义”相结合,又与德、奥战败国,及东欧、亚洲、拉美小国合纵连横,走出自己的道路。就内部环境言,北洋外交虽有政局动荡、北京政府权威有限、中国发展落后等限制因素,但仍能有优异表现,主要原因在于外交决策专业而有效率。北洋修约案例,多涉及国际法理论争议,对中国外交及国际法观念之发展,有重大意义。

        “到期修约”是北洋修约一大突破,并创成功先例,为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是当时中国外交的主要脉络。北洋到期修约的法理依据,即《国联盟约》和“情势变迁”原则。自1919年首次在巴黎和会运用“情势变迁”原则后,北洋政府相继在废除《中俄声明文件》及《中蒙俄三方条约》、《俄蒙商务专条》中予以引用。北洋政府还舍弃了与列强集体修订条约的办法,而改用分别订约,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保持弹性。如对比利时、西班牙坚持期满废约,对法国、日本则顺势展期。废止《中比条约》时,北京外交部面对比利时诉诸国际法庭的威胁,不为所动,毅然加以贯彻,此举为中国外交树立了里程碑。

        虽然强调北洋修约外交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本书并未割裂从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之间的修约传承关系。书中指出,清政府的修约认识,最早应始于对“利益均沾”条款贻害的认识,其后因财政困难,希望增加关税收入,因此把修约的要点放在提高关税税则上。至于关税自主,当时还无暇顾及。清政府主动修约应发端于《马关条约》之后,依据“十年届满”条款,于1898年主动向英国、西班牙提出修约。

        作者将自北洋开始的修约历程大体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12至1918年,是北洋修约的萌芽期,或可称为旧、新交替之过渡期。虽因国力不足的先天限制,有时无法完成既定外交宗旨而不得不对外迁就,但北洋外交部对新订各约的基本态度,已是朝平等互惠的大方向努力,不愿再失利权。第二个阶段,1919年,是修约外交的确立与展开期。参加欧战是中国的一大契机,为废止旧约特权、收回已失国权,开创了可贵的先例。此期的修约朝着三个方向同时进行:对德、奥等战败国,要求废除旧约,重订平等新约;对协约国,提出《希望条件》说贴,综合概括了当时中国朝野上下的修约建议与要求,最终虽未达到目的,但中国首次在国际会议中提出对不平等条约的不满;对无约国,坚持平等订约,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第三个阶段,1920至1925年间,北洋政府完成了《中德协约》和《中奥商约》的签订,并在此期间与苏俄订立《中俄协定》,这是北洋修约的重要发展阶段。此期签订的《中奥通商条约》被认为是中外缔约以来最平等详备之条约,成为此后北洋政府与各国平等订约的蓝本。第四个阶段,从五卅惨案到北伐结束(1925-1928),是北洋政府“到期修约”方针的酝酿和实施期。五卅之后的北洋修约朝两个方向发展,一是继续过去与列强同时修约的传统,向华盛顿会议列强要求修约,并最终召开了关税特别会议及法权调查委员会,得到了列强的空头许诺;二是区别不同国家,对个别旧约期限届满者,宣布条约失效。北洋政府秉持既定方针,坚持与各国修订不平等条款,对不愿谈判的比利时、西班牙,毅然宣布旧约期满失效,这些可贵的外交遗产为后继的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第五个阶段,是北伐完成之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南京政府的外交明显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方针,在口号及名称上虽然承继“反帝废约”之“革命外交”,但在实质上与被推翻的北洋政府相当接近,外交上的连续性相当明显。(第543页)

        《修约史》一书的出版,无疑将极大改变学界已往对北洋外交的认识,从而将相关领域研究推向新的高度,但该书并非要刻意否定现有研究。正如作者所言,其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做翻案文章,也不在于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否定他人的历史记忆,而是希望摆脱过去对历史的单调、贫瘠的理解,让国人从丰富的历史事实中汲取更多的养分,从多元丰富的记忆与诠释中,理解“过去”与“现在”的关系,摆脱过时的政治神话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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