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网络平台违约销售药品被判赔
《文摘报》(2026年03月04日 03版)
2023年1月,吉林某医药公司授权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共同承包经营某救心丸在河南省区域的销售,并签订协议约定代理商在承包期间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保证零售终端等下游客户不得有窜货、挂网销售等不当行为,否则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张某与河南某药业公司分别向吉林某医药公司出具《承诺函》,就付款义务、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作出承诺。
2024年,吉林某医药公司发现河南某药业公司和张某有挂网销售药品的行为,遂在多家电商平台回购了发给河南某药业公司和张某的救心丸共计6531盒,并支付42.31万元。张某承认共窜货3000盒。
根据双方协议,此次窜货前后批次货物总量为1.68万盒,违约方需要按照零售价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吉林某医药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要求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赔偿违约金共计178.2万元。
河南某药业公司辩称,其与吉林某医药公司、张某之间实为挂靠关系,实际的药品销售方是吉林某医药公司和张某。张某则表示,自己并没有将药品挂网销售、窜货,实际窜货人是其聘用的两位销售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因案外第三人因素造成违约时的违约责任,由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不由案外人承担。因此,即使实际窜货人为张某聘用的两位销售人员,仍应由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向吉林某医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吉林某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40.32万元,河南某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人日报》2.12 柳姗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