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G编辑器,是制作微信公众号文章互动效果的常用工具。A公司和B公司均为SVG编辑器行业的知名企业。某日,A公司发现,在与B公司合作的各大微信公众号的文章的源代码公共空间内,出现了“A公司编辑器你抄够了没”“A公司又来抄袭啦”等评论。于是,A公司以B公司存在商业诋毁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A公司认为,相关评论出现在B公司运营的SVG编辑器交互组件源代码中,B公司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源代码公共空间内传播A公司涉嫌抄袭的评论,导致其客户流失,商业信誉严重受损,故要求B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诋毁言论、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诋毁所指的“传播”,并非仅指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和人际传播,信息在特定群体内流动或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也属于传播行为。本案中,案涉评论作为信息,至少能够在三类人群中传播,即SVG编辑器行业从业者或学员、正在使用B公司SVG编辑器的用户以及与B公司合作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相关评论既能够在特定群体中流动,也能够与特定群体之外的社会环境产生交互,虽有别于传统传播行为,但仍符合商业诋毁的传播要件,属于新类型传播。
同时,B公司指责A公司存在抄袭行为,但其发表的评论既无行业内普遍认同,亦无鉴定机构关于源代码的比对报告,更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仅是以个人评判为标准,存在模糊性、片面性。故B公司的评论应当认定为误导性信息。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其SVG编辑器代码中针对A公司的相关评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同时,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2025.12.24 王英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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