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朱某、汪某在调研海外手机应用市场时注意到,微短剧类应用在多个地区受欢迎,市场热度持续攀升。于是,朱某委托技术人员开发了一款海外微短剧播放App,并于2024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为推广该应用,二人又招募了三名员工,分别负责广告投放与产品维护。
二人利用技术手段从海外平台直接“搬运”微短剧内容,并对“搬运”的内容进行修改,如海报、剧名等元素,后上传至前述App,供境外用户付费观看。至案发时,该盗版平台中共有65部、共计4900余集的微短剧作品,侵犯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著作权。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朱某、汪某通过提供点播服务非法获利达39万余元。某文化传媒公司将二人起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汪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数量较大,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共计38万元。
(中国法院网 2025.12.27 余建华 何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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