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花费16.5元向被告高某购买吹风机一台,高某则是支付14元从被告何某经营的网店购买,由何某直接发货给小李。2024年2月23日,小李在使用吹风机时,吹风机发生自燃造成火灾事故,致其租住的房屋及相邻三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系吹风机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火灾导致小李租住的房屋室内装饰、家具、家电等损失合计10万余元;经小区业委会召集相关业主协商处理火灾善后事宜形成的会议纪要确定,火灾造成相邻三户室内装饰、户外空调、外墙等损失1.7万余元;小李另行租房居住产生房租等费用,总计12万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何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系吹风机故障发生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案涉吹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被告高某、何某二人均为销售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承担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根据在案证据,原告小李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过失,如发现吹风机已坏,仍继续使用;吹风机起火后未第一时间灭火,而是拍照并与商家交涉;去小区保安室求援时,忘带钥匙,延误救火时机。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产品缺陷、受损房屋使用年限、原告小李自身过错等多项原因,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双方各承担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何某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6.19 周瑞平 何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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