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5年入职一家公司,2022年从该公司离职。依据刘某的工作年限,2018年之后每年可享受10天年假,但其仅在2020年休了4天年假,2022年休了7天年假,其余时间未休年假,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万余元。
该公司称,刘某要求支付2020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刘某未休的年假应视为其自动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22年1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支付2019年及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刘某2022年在职期间进行折算,刘某已经休完2022年的年假;对于2020年、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虽某公司主张根据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但不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应支付刘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2.9万余元。
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法官提醒,劳动者仲裁要求支付多年未休年假工资的,应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期。
(《工人日报》6.19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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