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黎无配偶无子女,其父凌云、其母温雅均系某单位退休职工。父母先后于2022年去世,其是唯一继承人。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并在去世前就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单位辩称,凌云虽未留有遗嘱,但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全部资产进行捐赠。温雅已订立遗嘱将其名下存款以及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均捐赠给单位。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和支配温雅的银行卡,送其就医并安排了所有丧葬事宜,故该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范围。因此不同意凌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凌云、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继承人凌云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被继承人温雅生前留有遗嘱,现双方当事人均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对于其遗产部分,应当按照遗嘱内容予以执行。因此,单位和凌云均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其中凌云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单位占四分之三的份额。
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积极组织调解,发现双方对房屋的处置均有各自的立场,单位表示希望在案件结束后将涉案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而凌黎则表示希望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为此可以适当放弃房屋折价款。
在法官组织多次协商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为凌黎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凌黎也将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书籍捐给单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北青网 4.28 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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