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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灵活就业不应为非正规就业的同义语

    《 文摘报 》( 2022年11月30日   07 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发展,以及新型职业和新的就业形态的大量涌现,新创就业岗位越来越多地采取了灵活就业的形式。与此同时,由于户籍制度仍然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也存在着分割的现象,以及其他影响平等就业和均等享受社会保障的体制和政策弊端的存在,这些灵活就业或多或少具有非正规就业的性质。

        我们不应排斥灵活就业创造岗位的有益功能,也欢迎新型职业和新的就业形态的产生,但也要防止和抑制非正规就业比重的过度提高及其负面效果。非正规就业产生的负面效果,主要体现在可以用劳动力内卷来刻画的两种现象上。

        首先,劳动力配置呈现出不利于整体生产率提高的倾向。非正规就业通常与劳动力过度集中于低生产率行业的现象有关。因此,非正规就业增长和比例提高,则意味着劳动力向低生产率产业配置。

        其次,非熟练劳动者工资以及普通家庭收入的提高受到抑制。非正规就业压低家庭收入、抑制居民消费和阻碍社会流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越多的劳动者群体处于非正规就业,同时意味着较大的人口比重未能获得体面的工资和合理的收入,全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也就越低。

        必须承认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地颠覆我们对就业的认知,很多新创岗位与我们熟知的传统就业形态大异其趣。其中不乏对人力资本要求更高,因而从业者能够获得充分市场回报和社会保障的岗位,也有很多更具有灵活就业性质的岗位,在就业稳定性、报酬水平和社会保护方面更具挑战性。譬如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剧本杀写手、带货主播等职业,均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困难。这要求按照新型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探索新型的社会保障覆盖模式,使灵活就业不再是非正规就业的同义语,从而实现生产率提高、生产率分享、社会流动性增强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统一。

        (京报网 11.21 蔡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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