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殿臣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他的妻子柳兴平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此后的一年多时间,柳兴平一直为丈夫认定工伤的事情奔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48小时”,成为工伤认定最难闯的一道关,以至于像马殿臣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有着高度关联性的案例,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其死亡和伤残之后,给予其及家属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应该是因果关系,即死亡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不应该是抢救时间。48小时就可以,多一个小时就不行,这明显有失公平。
事实上,48小时的规定,本身就未必站得住脚。据一名劳动法专家表示,“48小时的规定是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而在医学专业人士的眼中,这一说法十分荒谬,“医学上没有绝对的48小时界限”。
正因如此,现实中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强烈要求医院“不要放弃,继续抢救,我们全力配合”;病人家属则纠结于,要不要拔掉呼吸机,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因此,是时候对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进行法律层面的调整了。
(开屏新闻 6.16 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