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删除原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证明等规定。
为解决群众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促进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五是积极促进优生优育。规定医卫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开展有关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也要做好政策衔接,尽快修改地方性法规,确保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新华社客户端 8.20 田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