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4岁女童凡凡受虐待致重伤昏迷一事备受关注。日前,最高检发布消息,检察机关已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此案有一个事实值得关注,即曲某某为受虐待女童生父的同居女友,二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为“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通常指两名异性成年人生活在亲密的、非婚姻关系中的社会现象。这种尚未形成合法婚姻但双方已同居的生活方式,正在深刻影响着子女生活,对于那些父母一方与异性伴侣非婚同居的孩子影响尤甚。凡凡案便为例证,不仅是涉嫌虐待,更涉嫌故意伤害,性质极为恶劣。而现实生活中更多是那些构成虐待但尚未构成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的案件,由于“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属于目前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所以在法律追责方面,仍面临窘况。
我国《刑法》《婚姻法》《收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皆有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但主要是依婚姻、收养等而来,非婚同居被排斥在外。通常来说,家庭成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而来的夫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而来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子女等及旁系血亲而来的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员,亦包括由收养关系而来的养父母子女等拟制血亲而来的家庭成员。
在诸多法律问题中,非婚同居中的儿童虐待日益成为沉重的社会话题。如何在儿童被虐待致伤之前进行有效防治、震慑潜在加害者、严惩虐童加害者,仍是值得深入讨论的议题。绝大多数人都有爱童之心,法律尤其要保护家庭成员,以体现出倡导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立法价值取向。
对于客观存在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儿童虐待现象,当务之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非婚同居之儿童保护议题提上日程,使之不局限于“家庭成员”的传统狭义界定。建议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适时扩充“家庭成员”,明确与生父母一方及其非婚伴侣共同生活之儿童,和生父母一方之非婚伴侣互为“家庭成员”,对后者参照适用监护及抚养规定。之所以特别呼吁将非婚同居的儿童视为“家庭成员”而非“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主要是希冀确保儿童获得受抚养及监护利益,以及由此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虐待儿童之行径严惩不贷。
(《南方日报》5.7 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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