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到贵州,各地法院都在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核定法官年均最大办案量、加强考核问责、调整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等方式缓解案件积压事态,提出了“向信息化要人力、要效率”的口号。通过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和其他辅助手段来减少机械性劳动的负荷,提高材料、数据等处理的速度和质量,这的确是行之有效的。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说,“智慧法院”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也大有可为。
但是,让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判决、根据大数据矫正法律决定的偏差等做法势必形成审判主体的双重结构、甚至导致决定者的复数化,事实上将出现程序员、软件工程师、数据处理商、信息技术公司与法官共同作出决定的局面。一旦审判主体和决定者难以特定,那么权力边界也就变得模糊不清,司法问责制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至少推卸责任的可能性被大幅度扩充了。另外,“智慧法院”的设想如果流于片面、走向极端,普及计算机自动生成判决的机制,势必导致算法支配审判的事态。一旦这样的情况司空见惯,算法独裁就无从避免。
法治的本质是以理服人。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择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
(《北京日报》9.16 季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