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凡是用微信的人,谁没有加入几个微信群呢?
想起《荀子·王制》篇里的一段话:“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意思是说,人的力气不如牛大,跑得也没有马快,牛马却能为人所用,其原因就在于人能“群”,而牛马不能“群”。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也是人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吧,“故人生不能无群”。这里的“群”,虽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群”或“社会组织”,不过倒也很能说明我们今天的生活状态——网络时代的人,还真是离不开微信群的。
然而,“群”要想存续下去,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身处“群”中的人不守规矩,人人皆任性而为,则该群离解散也就不远了。所以国要有国法,群也要有“群规”,正如荀子在讨论了“人能群”的特性后,接着讲到“人何以能群”的原因,就在于有“分”,即人们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都能且必须“各安其分”,因而“明分”是“使群”的前提条件。而用来进行“明分”的“度量分界”,就是他所倡导的“礼法”,没有礼法来规范的“群”是无法长久的,成员要守“群规”是不言而喻的。
今年1月,山东平度律师柳某被所在一个微信群的群主刘某移出群聊,柳某以侵犯一般人格权为由起诉刘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索赔2万元。该案被称为“踢群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近,受理该案的山东莱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柳某的起诉。莱西法院负责人认为,案中的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的判决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从法院的裁定对微信群性质的厘清、对群主“踢人”管理权提供的“正当性”来看,本案的审理解除了不少群主行使管理权的后顾之忧,而这也是网络时代产生的“新群”的新问题。
(《北京青年报》8.3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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