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刘刚(化名)自称被强制送入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134天,其间遭电击与强制喂药治疗,被护工殴打。出院后经第三方检查,他并无精神病。于是,刘刚起诉就读高校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一审法院判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向刘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2.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于双方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日前该案二审开庭。
该案暴露出防范被精神病方面的漏洞,值得重视。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施行前,媒体有关被精神病的报道较多。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病人的诊断、收治做了相对严格的规定。在诊断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27条);收治方面,“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30条第一款),且需“经其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31条);只有两种例外情形,方可强制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30条第二款)。这些规定,大大减少了“被精神病”的可能。
但完全避免,很难。一是因为执行过程中会打折扣;二是规定本身有完善的空间。具体到本案,校方表示,刘刚在校期间,与师生及宿管人员多次发生争执,从不与人交流。但这并不符合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形。而刘刚称,精神卫生中心的人将他强制带走,违背其本人意志,年迈的母亲被这一幕吓哭,这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据精神卫生中心称,刘刚是由其母亲决定并亲自护送入院的。尽管和刘刚说法有出入,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对住院治疗后果缺乏明确预知的监护人来说,其决定往往取决于院方陈述,因而存在被误导的可能;个别情况下,监护人和患者有利害关系,“监护人同意”更可能被滥用。
如果真有精神卫生中心“为了收钱而收人”,将人强制带走,之后自己检查,自己收院治疗,却没有必要制约,公民被精神病的风险无疑会加大。精神卫生法为防止被精神病编织了一个“安全网”,而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这个“网”可以也应该更密些。
(《检察日报》10.17 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