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司法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光明日报》1.18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