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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引争议

    《 文摘报 》( 2017年12月28日   02 版)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相关人士称,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一时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热议。

        【律师解答】

        合法的加班均应是劳动者自愿的。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在劳动定额标准上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致使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定额任务。为完成定额,避免被扣罚工资、奖金,劳动者只好“被自愿”加班。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入职时签订自愿加班协议书,并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此类加班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工网12.20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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