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吏治腐败的法律诱因
林乾在2017年第5期《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上说,清代吏治腐败特别是贪污之风蔓延的主要原因,从法律视界看,源于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对侵盗、贪污犯罪适用于“完赃减等免罪例”。该项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尽管有特殊的时代背景,但无异为侵贪犯罪提供了“免死牌”,因而也成为贪污盛行的催化剂,是清朝中衰的重要法律诱因。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新解
宁全红在2017年第10期《中华文化论坛》上说,《论语·子路》载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实际上指一国之君得位不正以后很可能要出现的礼乐秩序无法建立,故而滥用刑罚以维护其统治的状态。孔子这段话不仅符合卫国当时的情形,也有助于人们从一个侧面洞悉古代王朝盛衰之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