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一些共同特征。
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到这一步,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从单一案件来看,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
(《解放日报》8.29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