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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9月07日 星期四

    交通参与者的路权意识跟上了吗

    《 文摘报 》( 2017年09月07日   02 版)

        如今,城市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造成的问题不少。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一个核心议题:路权。

        路权是什么?来看这样一个场景:在一条城市道路上,车辆行人往来不断,他们的权利有哪些?归纳来看,这些参与交通的主体,包括行人、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可以统称为“用路人”,他们都有使用与其需求相对应的部分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权利,这就是路权。比如行车人的行车路权,自然人的个体路权、群体路权等,这些权利都受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

        用路人伸张路权,如果这种伸张不合理、不正确,就容易引发矛盾。由于道路交通资源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利用道路资源还涉及到环境污染、噪声、交通事故、社会公正等问题,从整体价值权衡来看,合理的路权需求应该包含通行权和优先权,即保证用路人合理用路,同时按照一定的让行规定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例如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美国《佛罗里达州驾驶手册》也指出:“不要问谁有路权,法律只是说谁必须退让(放弃)路权。”

        再比如,当右转车辆已经开启右转指示灯,行人也已经走在斑马线上时,这就形成了路权冲突。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弱势的行人享有优先权。

        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张智新表示,在实际参与交通过程中,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使用者还是机动车驾驶员,很多用路人对进入汽车社会后的路权意识和安全意识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由此引发的结果是不知道伸张自身合理的路权,或是滥用路权。

        “既要有权利意识,又要有法治观念。”专家表示,没有对公共规则的遵从,放任我行我素的自由,就会导致“组团式过马路”的乱象。不管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政执法者,都要有正确的路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二者相互促进,用路人才能更好地享有路权。

        (《人民日报·海外版》9.4 彭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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