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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

    人身损害赔偿可延长诉讼时效

    《 文摘报 》( 2017年07月27日   02 版)

        困扰代某20多年的腹痛原因终于找到,原来是很久以前做“输卵管”结扎术时,手术纱布被医生遗留在腹腔内未取。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寿县寿春镇中心卫生院九龙分院赔偿代某各项损失23.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认定,代某的损害事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据此驳回了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答】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项制度,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有可能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当存在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时,诉讼时效期间即可以延长,其实质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代某在伤害事实未曾被发现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及时主张权利。

        (《法制日报·社区版》7.23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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