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供给过度源于政府对社会租金的分割
周绍东、田斌在2017年第1期《宏观质量研究》上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于公共产品需求往往被隐瞒,因此公共产品供给通常是短缺的;但实际上,公共产品不仅存在数量上的短缺,还存在质量上不能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问题,这又特别表现在公共产品的过度供给,而这种形式的政府失灵往往被理论研究所忽视。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错位”。一方面,某些领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而在另一些领域中,公共产品供给确实是过度的。超额供给的公共产品背离了其设计初衷,其实质是将“政企博弈”转化为“政政博弈”,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完成对社会租金的分割。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推动服务型政府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转型,成为当务之急。
共同饮酒者的法律责任不可随意扩大
胡岩在2017年第3期《北方法学》上说,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的认定是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而认定过错有赖于行为注意义务的确定,这个问题是我国侵权案件审判的短板之一。例如,对于共同饮酒者在酒后对醉酒者的救助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人们对处于并非由自己造成的危险中的人有无救助义务?如果同饮者恶意灌酒,导致饮酒者陷入危险境地,同饮者负有救助义务。否则,第三饮酒者与同饮者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救助义务。当前不应基于司法政策的考量扩张注意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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