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祖籍保定的郑老汉到河北黄骅工作,婚后只有一个女儿郑丽(化名)。1977年,郑老汉与侄子郑明(化名)及其父亲订立过继单,三方约定“郑明过继给郑老汉,郑明将郑老汉养老送终后,家产等一切都归郑明所有”。
2011年郑老汉的妻子过世,2015年郑老汉也过世了,二老的后事都是郑丽料理的。2016年3月,郑丽突然接到了法院的诉讼文书,郑明将她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郑老汉夫妻的房产、存款、丧葬费等约52万元。
郑明认为,作为过继子,他一直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郑老汉却违反协议约定,将财产交给郑丽继承,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被告郑丽却提出了不同意见。为方便照顾父母,郑丽婚后购买了与父母同一小区的住房,郑老汉生病入院期间住院联系人均为郑丽夫妻,父母的丧事也都是郑丽夫妻料理的。对此,郑老汉的邻居、同事作为证人予以证实。而郑明一直生活在保定,没有尽过赡养义务。
黄骅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郑明提交的证据却不能证明其对被继承人郑老汉履行了约定的赡养义务,故不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郑丽对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证据充分。黄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明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郑明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郑明上诉,维持原判。
(《燕赵都市报》5.8 蔡洪坡 许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