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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

    惩治贪官需完善资格刑

    《 文摘报 》( 2017年04月18日   01 版)

        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据了解,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杨某前后两次因犯受贿罪获刑,凸显了完善职务犯罪资格刑的必要性。

        资格刑是指剥夺或限制犯罪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刑罚。国外资格刑内容纷繁具体,包括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驾驶等。资格刑有作为附加刑适用的,也有作为主刑适用的,例如法国刑法典中规定,对于职务犯罪,处监禁、罚金,还应当禁止担任公职,或者禁止从事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

        近年来,我国的很多行业出台了“终身剥夺”从业资格的规定。我国刑法也应体现出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把剥夺公职或从业资格提升到刑法的高度加以重视,对于职务犯罪增设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利的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适用,起到釜底抽薪的预防作用。

        (《法制日报》4.12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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