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领域非法讨债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放贷者的理由是,对于“不诚信”的欠债人,如果不采取一些特殊的、极端的手段,怎么可能促使对方还债?殊不知,欠债不还的不一定都是“老赖”“不诚信者”“坏人”,也有可能是经营不善者、上当受骗者。像聊城“杀死辱母者案”中的欠债人就是经营不善者。在前不久被曝出的“裸条债”中,很多受害人(欠债者)都是上当受骗者。
不管欠债者是不是“老赖”“不诚信者”“坏人”,讨债都必须以合法的、公平文明的方式进行,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条基本底线。但是,不少讨债者却长期游走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利用现行的法律和公安执法的制度漏洞,对欠债人实施一系列不文明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基本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我国亟待制定一部《公平债务催收法》,禁止不公平、不文明、不规范、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明确规定各类禁止的债务违法催收行为。
通过详细列举+定义的方法,采取精细化的立法技术,将各地经常出现的、典型的各类不公平、不文明、不规范、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将其由“非法状态”上升为“违法状态”,以明晰法律界限,便于各方遵守。这也有利于扭转“欠钱者一定是坏人”的落后的固定思维,促进放贷者谨慎放贷。
第二,明确主管机关。
根据我国的实际,文明公平债务催收的主管机关应是公安机关。在《公平债务催收法》中明确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细化规定,加强培训,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被禁止的催债行为。
第三,明确违法催收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违法债务催收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
(《法治周末》3.30 邢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