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2017年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
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分享经济今年再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展示了分享经济在灵活就业、绿色环保、便民惠民等方面独特的、非凡的贡献。
有报道称,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共有6亿人参与,比上年增加1亿人。
但当下,分享经济的问题和发展困境也不小。前不久,一篇题为《共享单车,真是一面很好的国民照妖镜》的文章在网上热传,从国民素质的视角描述了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分享经济发展的种种“乱象”。
从制度经济学、经济法与民法的视角,“乱象”的根源并不是“国民素质”低下,而是产权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带来的控制权弱化,进而导致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正面或负面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法律、法规是矫正这一现象的根本性举措。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不足;劳动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监管;平台公司收取巨额押金,或侵犯到公共利益及金融秩序;供需双方和平台公司存在违约违法、侵权等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分担等。这些都是产权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监管漏洞,必须求助于法律、制度。
“法治”是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导航仪”,分享经济的发展也不例外。“法律”(制度)也分优劣,只有好“法律”(制度),才能带来社会合意的结果。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供给,必须基于“公共品”的理念,基于“良法善治”的理念,切实体现在“服务”和“支持”上面,而不是简单的“规制”,避免制度将分享经济的无穷活力僵化、“管死”。
(《法治周末》3.9 盘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