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2011年入住新居,在冬天供暖季,室温经常不达标。他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议。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王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
随着冬季临近,有关供暖的纠纷不断增多。这类纠纷中,往往业主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检察日报》11.12 张兆利 刘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