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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

    踢球致伤 责任谁担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03日   02 版)

        踢球过程中,守门员曹先生与朱先生发生碰撞,导致自己八级伤残。为此,曹先生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35万余元。日前,云南昆明盘龙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中,双方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体育项目,在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对方的致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双方是否具有主观性过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曹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是在运动中相撞导致曹先生受伤的,朱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属于过错侵权。朱先生用膝盖撞击曹先生的头部,导致曹先生头部、脑部受伤,直到现在曹先生仍然存在语言能力障碍、记忆力减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

        朱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足球比赛属于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双方均是自愿参加,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预知,适用风险自担原则。朱先生在比赛过程中没有违反足球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构成侵权,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都市时报》10.28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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