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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

    警惕旅游合同六大陷阱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03日   02 版)

        随着线上线下旅游业务飞速发展,人们参团外出旅游的频率日益频繁,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广州市消委会提醒,以下6款格式条款,消费者需警惕。

        设置超高退款门槛  例如“(消费者)出发前6日至4日取消合同,旅游服务平台收取费用总额的95%,出发前3天以内取消,收取费用总额的100%”。该条款对消费者设定了超高违约金,目的就是使消费者不轻易解约或退款。

        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例如“若旅行社违约,需承担10~15%的违约金;若消费者违约,则要承担50~60%的违约金。”该条款约定的双方违约赔偿比例明显不平等,加重了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减轻自身责任  例如“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款涉嫌免除旅行社违约责任。

        规避义务  例如“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根据《旅游法》规定,自行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条款免除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免除法定义务  例如“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加重消费者责任  例如“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本条款涉嫌转嫁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保险费用。

        (《广州日报》10.28 李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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