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建筑有悖大学精神
在河南农业大学校内,一座连体“凯旋门”式建筑格外显眼。早在今年4月,媒体就报道过辽宁沈阳一高校建成一座酷似“凯旋门”的校门。
在世界范围内,凯旋门引发了众多的模仿和复制,与这一建筑本身的魅力有关。但是,大学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及其所承受的社会期待,决定了其对于校园建筑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我期许。一般认为,一所大学选择怎样的校门,不仅关系着审美取向,而且关系着大学向社会传递怎样的办学理念和文化。即使不考虑“山寨凯旋门”与整个大学的建筑风格是否协调,“山寨”的行为也与大学所倡导的创新精神相悖。
就大学校门而言,人们对它的期待不在高大、豪华,而在于应有大学独特的想法,能够与大学一贯传递的价值观、精神文化有共通之处。一座“山寨”化的大学校门,给人更多的恐怕是不伦不类之感。
(《光明日报》9.6 朱昌俊)
中学生用手机不宜一禁了之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如何管理学生手机成了老大难问题。总体而言,教师与家长已经达成“弊大于利”的共识。
在不能放任不管又很难通过疏导教育让学生自觉合理地使用手机的两难情形下,一些学校不得不下达手机禁令。有些学校或教师为了取得更大威慑力,便放出了一经发现就予以停课处理或当即砸烂的“狠话”。在这样的情形下,一旦真的收缴到手机,为了保持校规校纪的公信力,只好“言出必行”。
但是,按理而言,即便违反了课堂纪律,教师也没有没收、摔砸手机或者停课的权力。如此动“粗”,不仅不妥,而且有违法嫌疑。
单靠一纸禁令将手机拒于校园外,的确有些难度。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能不再板着脸“严禁”,而是真诚地向学生言明利弊,或许更容易让学生接受。师生要一起制订手机使用规则,规定哪些时段和场所可以使用。一念之转,或许别有一番天地。
(《广州日报》9.5 胡欣红)
公用事业霸王条款须取消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0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查处。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抢修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供水方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诸如此类的格式条款,人们早就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应当。公用事业具有垄断属性,消费者无从选择,只能被迫接受,不满和抱怨毫无作用,唯有行政力量才能清理其中的“霸王条款”,还消费者以公道。
公用事业同时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鲜明的服务属性,它不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应以服务民众为根本。在这个意义上,公用事业最不该有“霸王条款”,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该处心积虑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弱化消费者权利。
(《新京报》9.6 晏扬)
别让工伤 “48小时之限”成为生命之限
程女士在自己工作的车间突然晕倒,送医抢救之后一直没有苏醒过来,最终被医院宣布死亡。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曾劝告家属放弃抢救,而家属却不愿意轻易放弃。
程女士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结果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这种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距,对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个残酷的选择。
应该说,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当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出现了矛盾,是否需要“修法”就应该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了。
(《北京青年报》9.7 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