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信访法》的理论根基
朱维究在2016年第8期《理论视野》上说,我们宪法制度的政治原点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坚持人民监督理论。《信访法》的立法基点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监督理论。它应该是以我国宪法宗旨“人民当家作主”为政治学原理的原点,架构在巴黎公社实践由列宁提出的“人民监督理论”基础上的新的监督法系统,它与国家体制内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法》互相独立,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自洽体系,或者也可称它为《监督法》的姊妹法,即国家专司保障落实人民宪法权利,包括法律、宪法保护不到、保护不好的所有宪法权利。
不具有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同样需要保护
李承亮在2016年第4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说,个人信息保护不以隐私信息为限,不具有隐私性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样需要保护。现有的隐私保护规则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我国需要摆脱现有的隐私权模式,另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前,通过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不具有隐私性的个人信息是理想的选择。保护个人信息也不是要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支配权,而是要保护信息主体所享有的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