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后,虽然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人大至今没有将其列入立法日程当中。
就世界范围看,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较好的,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隐私权为基础,将信息保护分散在不同法律和司法案例当中。这是一种分散的立法。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美国非常重视行业自律,鼓励公司参与到信息保护当中。第二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1995年,欧盟通过经典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这部法律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有不小的影响。第三种是日本模式。在借鉴欧洲和美国的信息保护模式下,日本在2005年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这部法律全方面地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同时日本也注重行业自律和社团参与。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隐私权的地位并不高,并没有上升到一项基本人格权的高度,并予以保护。而且,现实民情也往往并不重视隐私权,有些人甚至不把曝光别人隐私、买卖他人信息当成违法、犯罪。如果要想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欧洲和日本可以成为中国信息保护立法的现实选择。
(澎湃新闻、《新京报》《法制晚报》8.26 庞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