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原告梁某在给朋友汇款时错将20825元从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账户转入被告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354账户内。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以自己无该账户为由未予返还,故原告遂起诉要求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被告蒋某自愿将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354账号内的存款20825元返还给原告梁某,被告蒋某在返还该款时所花费用由原告承担;如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354账户内在2015年11月23日前无此笔存款时,原告梁某则不再要求被告蒋某返还。
承办法官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输错账号将钱误转入他人账户这种情形,完全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转出人发现自己转错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误转的钱款。
(《法制周报》7.7 周建明 蒋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