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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7月14日 星期四

    说法

    有偿返还或可避“拾金而昧”

    《 文摘报 》( 2016年07月14日   02 版)

        7月1日,一名中年女子手提一个大蛇皮口袋,急匆匆走进南京市六合公安分局马鞍机场派出所的首接室。原来,蛇皮袋子是她前一天晚上捡到的,里面的物品价值10万元,她原本不想上交这笔财富,是被儿子劝说后才上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主张“有偿返还”,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

        虽然我们有必要从道德层面进一步鼓励人们“拾金不昧”,但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尽快给“有偿返还”划定一个法律标准。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

        (《法制晚报》7.3 祝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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